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安(an)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 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 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wu)院和縣(xian)級(ji)以上地方各級(ji)人民(min)政府(fu)應當加強對(dui)安(an)全(quan)生產(chan)工作的(de)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bu)門依法履行安(an)全(quan)生產(chan)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quan)安(an)全(quan)生產(chan)工作協(xie)調(diao)機制,及時(shi)協(xie)調(diao)、解(jie)決安(an)全(quan)生產(chan)監督管理中存在的(de)重大問題(ti)。
鄉(xiang)、鎮人(ren)民政(zheng)府(fu)以(yi)及街道辦事(shi)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deng)地方人(ren)民政(zheng)府(fu)的派出機關(guan)應當(dang)按照職責(ze),加強對(dui)本行(xing)政(zheng)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zhuang)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ren)民政(zheng)府(fu)有關(guan)部門依法(fa)履行(xing)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ze)。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guan)部門(men)(men)依照本(ben)法(fa)(fa)(fa)和(he)其他(ta)有關(guan)法(fa)(fa)(fa)律(lv)、行(xing)政法(fa)(fa)(fa)規的(de)規定(ding)(ding),在(zai)各(ge)自(zi)的(de)職責范(fan)圍內(nei)(nei)對有關(guan)行(xing)業、領(ling)域(yu)的(de)安(an)全生產工(gong)(gong)作實(shi)施監(jian)督管理;縣(xian)級以上(shang)地方各(ge)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部門(men)(men)依照本(ben)法(fa)(fa)(fa)和(he)其他(ta)有關(guan)法(fa)(fa)(fa)律(lv)、法(fa)(fa)(fa)規的(de)規定(ding)(ding),在(zai)各(ge)自(zi)的(de)職責范(fan)圍內(nei)(nei)對有關(guan)行(xing)業、領(ling)域(yu)的(de)安(an)全生產工(gong)(gong)作實(shi)施監(jian)督管理。
安(an)全生產(chan)(chan)監督(du)(du)管理(li)部門(men)和對有(you)關行業、領(ling)域的(de)安(an)全生產(chan)(chan)工作實施監督(du)(du)管理(li)的(de)部門(men),統稱負有(you)安(an)全生產(chan)(chan)監督(du)(du)管理(li)職責的(de)部門(men)。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wei)必須執(zhi)行(xing)依法(fa)制定的保(bao)障安全生產的國家(jia)標準或(huo)者行(xing)業(ye)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 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chan)經(jing)營單位委托前款規(gui)定(ding)的(de)(de)機(ji)構提供安全生產(chan)技術、管理服務的(de)(de),保證安全生產(chan)的(de)(de)責任仍(reng)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li)、健(jian)全本單位(wei)安全生(sheng)產責(ze)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san))組織(zhi)制定(ding)并實(shi)施(shi)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教(jiao)育和培訓計(ji)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cha)本單(dan)位的安全(quan)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quan)事故隱(yin)患(huan);
(六)組織制定(ding)并實施本單(dan)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預(yu)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sheng)產(chan)安(an)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ying)當建立相(xiang)應(ying)的機制(zhi),加強對安(an)全(quan)生產責(ze)任(ren)(ren)制(zhi)落實(shi)情況(kuang)的監(jian)督考核,保證安(an)全(quan)生產責(ze)任(ren)(ren)制(zhi)的落實(shi)。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 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sheng)產經(jing)營單位應當(dang)按照規定(ding)提取和使(shi)用安全(quan)生(sheng)產費用,專門(men)用于改善安全(quan)生(sheng)產條件(jian)。安全(quan)生(sheng)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shi)列支(zhi)。安全(quan)生(sheng)產費用提取、使(shi)用和監督(du)管(guan)理的具(ju)體(ti)辦(ban)法由國(guo)務院財(cai)政部門(men)會同(tong)國(guo)務院安全(quan)生(sheng)產監督(du)管(guan)理部門(men)征求(qiu)國(guo)務院有關部門(men)意(yi)見后制定(ding)。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wai)的(de)其他生產經(jing)營單位,從(cong)業(ye)人(ren)員超過一百(bai)人(ren)的(de),應(ying)當設置安(an)全(quan)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職安(an)全(quan)生產管理人(ren)員;從(cong)業(ye)人(ren)員在一百(bai)人(ren)以下的(de),應(ying)當配備專(zhuan)職或者兼職的(de)安(an)全(quan)生產管理人(ren)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ben)單位安全生產教育(yu)和(he)(he)培訓(xun)(xun),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yu)和(he)(he)培訓(xun)(xun)情況;
(三)督(du)促落實本單位重(zhong)大危險(xian)源(yuan)的安全管理(li)措施;
(四)組織或者(zhe)參與本(ben)單位應(ying)急救援演(yan)練;
(五)檢(jian)查本(ben)單位的(de)安全(quan)(quan)生(sheng)產狀(zhuang)況,及(ji)時排(pai)查生(sheng)產安全(quan)(quan)事故隱患,提出改(gai)進安全(quan)(quan)生(sheng)產管理的(de)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dan)位安全生產整(zheng)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sheng)產經營單位(wei)作(zuo)出涉及(ji)安(an)全生(sheng)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an)全生(sheng)產管理(li)機構以及(ji)安(an)全生(sheng)產管理(li)人員的意見。
生(sheng)產經營(ying)單位不(bu)得(de)因安全生(sheng)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zi)、福(fu)利(li)等待遇(yu)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chan)、儲(chu)存單位(wei)以及礦(kuang)山、金屬冶煉(lian)單位(wei)的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ren)員的任(ren)免,應當告(gao)知(zhi)主管的負有(you)安全生產(chan)監督(du)管理職責的部門(men)。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sheng)產、經營、儲存單位(wei)(wei)以及(ji)礦山、金(jin)屬冶煉、建筑(zhu)施工(gong)、道路運輸單位(wei)(wei)的主要(yao)負責人(ren)和(he)安(an)(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人(ren)員,應當(dang)由主管(guan)的負有安(an)(an)全生(sheng)產監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對其(qi)安(an)(an)全生(sheng)產知識和(he)管(guan)理能力考核(he)合格。考核(he)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sheng)(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儲存(cun)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ying)當有(you)注冊安(an)(an)全(quan)工(gong)程(cheng)師從事(shi)安(an)(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管(guan)(guan)(guan)理(li)(li)(li)工(gong)作(zuo)。鼓勵其他生(sheng)(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an)(an)全(quan)工(gong)程(cheng)師從事(shi)安(an)(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管(guan)(guan)(guan)理(li)(li)(li)工(gong)作(zuo)。注冊安(an)(an)全(quan)工(gong)程(cheng)師按專業分類管(guan)(guan)(guan)理(li)(li)(li),具體辦法由(you)國(guo)務院(yuan)人(ren)力資源和(he)社(she)會保障(zhang)部(bu)門、國(guo)務院(yuan)安(an)(an)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sheng)產(chan)(chan)監督管(guan)(guan)(guan)理(li)(li)(li)部(bu)門會同國(guo)務院(yuan)有(you)關部(bu)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sheng)產經(jing)營(ying)單位使(shi)用(yong)被(bei)派(pai)遣(qian)勞動(dong)者的,應(ying)當將被(bei)派(pai)遣(qian)勞動(dong)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yi)管理,對被(bei)派(pai)遣(qian)勞動(dong)者進(jin)行崗位安(an)全(quan)操作(zuo)規程和(he)安(an)全(quan)操作(zuo)技能的教育(yu)和(he)培訓。勞務(wu)派(pai)遣(qian)單位應(ying)當對被(bei)派(pai)遣(qian)勞動(dong)者進(jin)行必要的安(an)全(quan)生(sheng)產教育(yu)和(he)培訓。
生(sheng)產經營單(dan)位(wei)接收中(zhong)等(deng)職業學(xue)(xue)校(xiao)、高等(deng)學(xue)(xue)校(xiao)學(xue)(xue)生(sheng)實(shi)習的(de)(de),應(ying)當(dang)(dang)對(dui)實(shi)習學(xue)(xue)生(sheng)進行相(xiang)應(ying)的(de)(de)安全生(sheng)產教(jiao)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de)(de)勞動防護用品。學(xue)(xue)校(xiao)應(ying)當(dang)(dang)協助生(sheng)產經營單(dan)位(wei)對(dui)實(shi)習學(xue)(xue)生(sheng)進行安全生(sheng)產教(jiao)育和培訓。
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wei)應當建立安(an)全生(sheng)產(chan)教育(yu)和培(pei)訓檔案,如實記錄安(an)全生(sheng)產(chan)教育(yu)和培(pei)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yuan)以(yi)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te)種作業人(ren)員的范圍由國(guo)務院(yuan)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guo)務院(yuan)有(you)關部門確定(ding)。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she)項(xiang)目(mu)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xie)危(wei)險物品(pin)的(de)(de)建設(she)項(xiang)目(mu)的(de)(de)安全設(she)施設(she)計應當按照國家(jia)有關(guan)規定(ding)報經有關(guan)部門(men)審(shen)(shen)(shen)查,審(shen)(shen)(shen)查部門(men)及其負責審(shen)(shen)(shen)查的(de)(de)人員對審(shen)(shen)(shen)查結(jie)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jian)設(she)項目和用于生(sheng)產、儲存危險物品的(de)(de)建(jian)設(she)項目竣工投入(ru)生(sheng)產或(huo)者使(shi)用前,應(ying)當由建(jian)設(she)單位負責(ze)組織對安(an)全(quan)設(she)施(shi)進行驗收(shou)(shou);驗收(shou)(shou)合(he)格后,方可(ke)投入(ru)生(sheng)產和使(shi)用。安(an)全(quan)生(sheng)產監督(du)管理部門(men)應(ying)當加強對建(jian)設(she)單位驗收(shou)(shou)活(huo)動和驗收(shou)(shou)結(jie)果(guo)的(de)(de)監督(du)核(he)查(cha)。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dan)位必須(xu)對安(an)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hu)、保養(yang),并(bing)定期檢測(ce),保證正(zheng)常運轉。維護(hu)、保養(yang)、檢測(ce)應(ying)當作好記錄(lu),并(bing)由(you)有關人員(yuan)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sheng)、自治區(qu)、直轄市人民政(zheng)府可以(yi)根據(ju)本地(di)區(qu)實(shi)際(ji)情況(kuang)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yi)外的危及生產安全(quan)的工藝、設備(bei)予以(yi)淘汰。
生產(chan)經營單(dan)位不得使(shi)用應當淘汰的(de)危(wei)及生產(chan)安全的(de)工(gong)藝、設備(bei)。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sheng)產經(jing)營單位(wei)生(sheng)產、經(jing)營、運輸、儲存、使用危(wei)險物品或者(zhe)(zhe)處置廢棄危(wei)險物品,必須(xu)執行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和(he)國家(jia)標準(zhun)或者(zhe)(zhe)行業標準(zhun),建立專(zhuan)門的(de)安全(quan)管(guan)理制度,采取(qu)可靠的(de)安全(quan)措施,接受有關(guan)主管(guan)部門依(yi)法(fa)實施的(de)監(jian)督管(guan)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jing)營單位(wei)應(ying)當(dang)按照國家(jia)有關規定將本(ben)單位(wei)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shi)、應(ying)急(ji)措施(shi)報有關地(di)方(fang)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an)督管理部(bu)門和有關部(bu)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xian)級(ji)以上地方各(ge)級(ji)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zhi)責(ze)的部(bu)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da)(da)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wei)消除重大(da)(da)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sheng)產經營場(chang)(chang)所和員工宿舍(she)應當(dang)設有(you)符合(he)緊(jin)急(ji)疏散要(yao)求、標志(zhi)明顯、保(bao)持暢通的出口(kou)。禁止鎖閉、封堵生(sheng)產經營場(chang)(chang)所或(huo)者員工宿舍(she)的出口(kou)。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sheng)(sheng)產經營單位的(de)安全(quan)生(sheng)(sheng)產管(guan)(guan)理(li)(li)人(ren)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shi)故隱患,依照前(qian)款(kuan)規定向本單位有(you)關負(fu)責(ze)人(ren)報(bao)告,有(you)關負(fu)責(ze)人(ren)不及(ji)時處(chu)理(li)(li)的(de),安全(quan)生(sheng)(sheng)產管(guan)(guan)理(li)(li)人(ren)員可以(yi)向主管(guan)(guan)的(de)負(fu)有(you)安全(quan)生(sheng)(sheng)產監(jian)督(du)管(guan)(guan)理(li)(li)職責(ze)的(de)部門報(bao)告,接到報(bao)告的(de)部門應當依法(fa)及(ji)時處(chu)理(li)(li)。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chan)(chan)經營項目、場所發包(bao)或者出租給其他(ta)單(dan)(dan)位的(de),生產(chan)(chan)經營單(dan)(dan)位應(ying)當(dang)與承(cheng)(cheng)包(bao)單(dan)(dan)位、承(cheng)(cheng)租單(dan)(dan)位簽訂專門的(de)安全(quan)生產(chan)(chan)管(guan)(guan)(guan)理(li)協議,或者在(zai)承(cheng)(cheng)包(bao)合(he)同、租賃合(he)同中約(yue)定(ding)(ding)各(ge)自的(de)安全(quan)生產(chan)(chan)管(guan)(guan)(guan)理(li)職(zhi)責(ze);生產(chan)(chan)經營單(dan)(dan)位對承(cheng)(cheng)包(bao)單(dan)(dan)位、承(cheng)(cheng)租單(dan)(dan)位的(de)安全(quan)生產(chan)(chan)工作統一協調、管(guan)(guan)(guan)理(li),定(ding)(ding)期進(jin)行安全(quan)檢查(cha),發現安全(quan)問題(ti)的(de),應(ying)當(dang)及時督促整(zheng)改(gai)。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an)全生產責任(ren)保險(xian)。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dan)位(wei)不(bu)得以任何形(xing)式與從業人(ren)員(yuan)(yuan)訂立協(xie)議(yi),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ren)員(yuan)(yuan)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ze)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 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zai)前款緊急情況下(xia)停止作業或者(zhe)采取緊急撤離措施(shi)而降低(di)其工資(zi)、福利(li)等(deng)待遇或者(zhe)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hui)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guan)(guan)部門提出處(chu)理(li)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guan)(guan)人員(yuan)的(de)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an)全生產監(jian)督(du)管(guan)理部(bu)門應(ying)當按照(zhao)分類分級監(jian)督(du)管(guan)理的要求,制(zhi)定安(an)全生產年(nian)(nian)度(du)監(jian)督(du)檢查(cha)計劃,并按照(zhao)年(nian)(nian)度(du)監(jian)督(du)檢查(cha)計劃進行監(jian)督(du)檢查(cha),發現(xian)事(shi)故隱患,應(ying)當及時處(chu)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you)關資(zi)料,向有(you)關單位和(he)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chan)違法(fa)行為,當(dang)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yi)法(fa)應當(dang)給予行政處罰(fa)的行為,依(yi)照本(ben)法(fa)和其他有關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gui)的規(gui)(gui)定作(zuo)出行政處罰(fa)決(jue)定;
(三)對檢(jian)查中發(fa)現的事(shi)故(gu)隱(yin)患(huan),應當責令(ling)立(li)即(ji)排除(chu);重(zhong)大事(shi)故(gu)隱(yin)患(huan)排除(chu)前或者排除(chu)過程中無法(fa)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ling)從(cong)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ling)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shi)用(yong)相關(guan)設施、設備;重(zhong)大事(shi)故(gu)隱(yin)患(huan)排除(chu)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hui)復生產經營和(he)使(shi)用(yong);
(四)對(dui)有根據認為不符(fu)合保障安全生產(chan)的(de)國家標(biao)準或(huo)者行業(ye)標(biao)準的(de)設施、設備(bei)、器(qi)材以(yi)及違法生產(chan)、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de)危(wei)險(xian)物品(pin)予以(yi)查封或(huo)者扣押,對(dui)違法生產(chan)、儲存、使用、經營危(wei)險(xian)物品(pin)的(de)作(zuo)業(ye)場所予以(yi)查封,并依(yi)法作(zuo)出處理(li)決定。
監(jian)督檢查不得影(ying)響被檢查單位的正(zheng)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an)全(quan)生產(chan)監督檢(jian)查(cha)人員執行監督檢(jian)查(cha)任務(wu)(wu)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zheng)件;對涉及被檢(jian)查(cha)單位(wei)的技術秘(mi)密和業務(wu)(wu)秘(mi)密,應當為其(qi)保密。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you)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guan)理職(zhi)責(ze)的部(bu)門依(yi)照前(qian)款(kuan)規定采取(qu)停止供電措施,除有(you)危及生產(chan)安全的緊急(ji)情形(xing)外(wai),應當提前(qian)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chan)經營單位。生產(chan)經營單位依(yi)法履行行政決(jue)定、采取(qu)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you)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guan)理職(zhi)責(ze)的部(bu)門應當及時解除前(qian)款(kuan)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wu)(wu)院(yuan)(yuan)安全(quan)生(sheng)產監(jian)督管(guan)理部門(men)建(jian)立全(quan)國統一的生(sheng)產安全(quan)事(shi)故應(ying)急救(jiu)援信息系統,國務(wu)(wu)院(yuan)(yuan)有關部門(men)建(jian)立健全(quan)相關行業(ye)、領域的生(sheng)產安全(quan)事(shi)故應(ying)急救(jiu)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dan)位(wei)以及礦山、金屬(shu)冶煉(lian)、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dan)位(wei)應當(dang)配備必要的應急救(jiu)援器材、設(she)備和物資,并進行(xing)經常性維(wei)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dao)事故(gu)報(bao)告后,應當迅速采(cai)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fang)止事故(gu)擴(kuo)大,減少人員(yuan)傷亡和財(cai)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i)定立即如實報(bao)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jian)督(du)管理(li)職(zhi)責的(de)部門,不得(de)隱瞞不報(bao)、謊報(bao)或(huo)者遲報(bao),不得(de)故(gu)意破壞事故(gu)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shi)(shi)故(gu)搶救的部門和(he)單位應(ying)當服(fu)從統一指揮(hui),加強協同(tong)聯動,采取有(you)效(xiao)的應(ying)急救援(yuan)措施(shi),并(bing)根據事(shi)(shi)故(gu)救援(yuan)的需要(yao)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shi),防(fang)止事(shi)(shi)故(gu)擴(kuo)大和(he)次生災(zai)害的發生,減(jian)少人員傷亡(wang)和(he)財產損(sun)失。
事故搶救過(guo)程(cheng)中(zhong)應當(dang)采(cai)取必要(yao)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huan)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chi)、配合事故搶救(jiu),并(bing)提供一切便(bian)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sheng)單位應(ying)當及時全面落(luo)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sheng)產監(jian)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應(ying)當加強監(jian)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 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er))發現未依法取得(de)批準、驗收的(de)單位擅自從事(shi)有關活(huo)動或者接到舉報(bao)后不予(yu)取締(di)或者不依法予(yu)以處理(li)的(de);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huan),不依法(fa)及時處理的。
負有(you)安(an)全生產監(jian)督管理職(zhi)(zhi)責的(de)(de)部門的(de)(de)工作人員有(you)前(qian)款規定以外的(de)(de)濫(lan)用職(zhi)(zhi)權、玩忽(hu)職(zhi)(zhi)守、徇私(si)舞弊行為的(de)(de),依(yi)法給(gei)予處分;構成犯(fan)罪的(de)(de),依(yi)照刑法有(you)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dui)有前款(kuan)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xiang)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kuan)違法行為,導致發(fa)生(sheng)生(sheng)產安(an)全事故(gu)的(de),對(dui)生(sheng)產經營單位的(de)主(zhu)要負(fu)責人(ren)給(gei)予撤職處(chu)分,對(dui)個人(ren)經營的(de)投資人(ren)處(chu)二萬(wan)元以(yi)上二十萬(wan)元以(yi)下(xia)的(de)罰款(kuan);構成犯罪的(de),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sheng)產經營單位(wei)的(de)主要負責人有(you)前款違(wei)法行為,導致發生(sheng)生(sheng)產安全(quan)事故(gu)的(de),給予撤職處分;構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依(yi)照刑法有(you)關(guan)規(gui)定追究(jiu)刑事責任(ren)。
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單位(wei)的(de)主(zhu)要(yao)負責(ze)(ze)人(ren)依照(zhao)前款規定受刑事(shi)(shi)處罰或者(zhe)(zhe)撤職處分的(de),自(zi)刑罰執行完(wan)畢(bi)或者(zhe)(zhe)受處分之日(ri)起,五(wu)年內不(bu)得擔(dan)(dan)任(ren)任(ren)何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單位(wei)的(de)主(zhu)要(yao)負責(ze)(ze)人(ren);對重大、特(te)別重大生(sheng)產(chan)安全事(shi)(shi)故(gu)負有責(ze)(ze)任(ren)的(de),終(zhong)身不(bu)得擔(dan)(dan)任(ren)本行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單位(wei)的(de)主(zhu)要(yao)負責(ze)(ze)人(ren)。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chu)上一年年收(shou)入百(bai)分之(zhi)三(san)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de),處上一年(nian)年(nian)收入(ru)百(bai)分之四十的(de)罰款;
(三(san))發(fa)生(sheng)重大(da)事故的,處(chu)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fa)款(kuan);
(四)發生特別重(zhong)大事故的,處上一(yi)年(nian)年(nian)收入(ru)百分(fen)之八十的罰(fa)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zhao)規定(ding)設(she)置安全(quan)生(sheng)產管(guan)理(li)機構或者配備安全(quan)生(sheng)產管(guan)理(li)人員的;
(二)危險(xian)物品(pin)的生產(chan)、經(jing)營(ying)、儲存單位(wei)以及(ji)礦山、金屬冶(ye)煉、建筑施工、道(dao)路(lu)運輸單位(wei)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jing)考核合格的;
(三)未(wei)按照規(gui)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lao)動者、實(shi)習學生(sheng)進行(xing)安(an)全生(sheng)產教育和(he)培(pei)訓,或者未(wei)按照規(gui)定如實(shi)告知有(you)關的安(an)全生(sheng)產事項(xiang)的;
(四)未如實記(ji)錄安(an)全生產教育(yu)和培(pei)訓情況的;
(五(wu))未(wei)將事故隱(yin)患排(pai)查(cha)治(zhi)理情況如(ru)實記錄或(huo)者未(wei)向從(cong)業人員通報的(de);
(六)未按照(zhao)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ji)救援(yuan)預案或(huo)者未定期組(zu)織演練的;
(七(qi))特(te)種作(zuo)業(ye)人員未按照規(gui)定(ding)經專門的安全作(zuo)業(ye)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zuo)業(ye)的。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dui)礦山、金屬冶(ye)煉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或者用(yong)于生產(chan)、儲存、裝(zhuang)卸危(wei)險(xian)物品的(de)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進(jin)行(xing)安全評價的(de);
(二)礦(kuang)山、金屬冶煉建(jian)設(she)項目(mu)(mu)或者用于生產、儲(chu)存、裝(zhuang)卸危險物品的建(jian)設(she)項目(mu)(mu)沒有安(an)全設(she)施(shi)設(she)計或者安(an)全設(she)施(shi)設(she)計未按照規定
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或者用于生產、儲存(cun)、裝卸危險物品的(de)建設項目(mu)的(de)施工(gong)單位未按照批準的(de)安全設施設計施工(gong)的(de);
(四(si))礦山、金屬冶煉建(jian)設(she)項目或者(zhe)用(yong)于生產、儲(chu)存危險(xian)物品(pin)的建(jian)設(she)項目竣工投入(ru)生產或者(zhe)使用(yong)前,安全設(she)施未經(jing)驗(yan)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you)較大危險因素的(de)生產經營場所和有(you)關設施(shi)、設備(bei)上設置明顯的(de)安全警示(shi)標志的(de);
(二)安全(quan)設備的(de)安裝、使(shi)用、檢測、改造(zao)和報(bao)廢(fei)不符(fu)合國家(jia)標準或(huo)者行業標準的(de);
(三(san))未對安全設備(bei)進行(xing)經(jing)常(chang)性維護(hu)、保(bao)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wei)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zhe)行業標準的勞(lao)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xian)物品的容器、運輸(shu)工具(ju),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xian)性較大(da)的海(hai)洋石油開采特種(zhong)設(she)備(bei)和礦山(shan)井下特種(zhong)設(she)備(bei)未經具(ju)有(you)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he)格,取(qu)得安全使(shi)用證或(huo)者安全標志,投(tou)入使(shi)用的;
(六)使用應(ying)當淘汰的危(wei)及生(sheng)產(chan)安全的工(gong)藝(yi)、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zhe)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quan)(quan)管理(li)制度、未采取可靠(kao)的(de)安全(quan)(quan)措(cuo)施的(de);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deng)記建檔(dang),或者未進(jin)行評估(gu)、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jin)行爆破(po)、吊裝以及國(guo)務(wu)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guo)務(wu)院有關部門(men)規定的(de)(de)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men)人(ren)員進(jin)行現(xian)場安全管理的(de)(de);
(四(si))未建立事故(gu)隱患排查治理(li)制(zhi)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ying)單位(wei)(wei)(wei)未(wei)與(yu)承包(bao)單位(wei)(wei)(wei)、承租(zu)單位(wei)(wei)(wei)簽訂(ding)專(zhuan)門的(de)安全(quan)生產管理(li)(li)協議或者(zhe)未(wei)在承包(bao)合同、租(zu)賃(lin)合同中明確各(ge)自的(de)安全(quan)生產管理(li)(li)職責(ze)(ze)(ze),或者(zhe)未(wei)對(dui)承包(bao)單位(wei)(wei)(wei)、承租(zu)單位(wei)(wei)(wei)的(de)安全(quan)生產統一(yi)協調、管理(li)(li)的(de),責(ze)(ze)(ze)令限期改(gai)正,可以(yi)處(chu)五萬元以(yi)下的(de)罰(fa)(fa)款,對(dui)其直(zhi)接(jie)負責(ze)(ze)(ze)的(de)主管人(ren)員和(he)其他直(zhi)接(jie)責(ze)(ze)(ze)任人(ren)員可以(yi)處(chu)一(yi)萬元以(yi)下的(de)罰(fa)(fa)款;逾期未(wei)改(gai)正的(de),責(ze)(ze)(ze)令停產停業整(zheng)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sheng)產(chan)、經營、儲存、使用危(wei)險(xian)物(wu)品(pin)的(de)車間、商店、倉庫(ku)與員(yuan)工宿(su)(su)舍在(zai)同一座建(jian)筑內,或者與員(yuan)工宿(su)(su)舍的(de)距離不符(fu)合(he)安全要求(qiu)的(de);
(二)生產經營場(chang)所和員工宿(su)舍未(wei)設(she)有符合緊(jin)急疏散需(xu)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chu)口,或(huo)者(zhe)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chang)所或(huo)者(zhe)員工宿(su)舍出(chu)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 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chan)經(jing)營單(dan)位的主要負責人(ren)對生產(chan)安全事故隱瞞不報(bao)(bao)、謊報(bao)(bao)或(huo)者遲(chi)報(bao)(bao)的,依照前款規定(ding)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shi)萬元(yuan)以上五十(shi)萬元(yuan)以下(xia)的罰(fa)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chu)五(wu)十萬元以(yi)上(shang)一(yi)百萬元以(yi)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zhong)大事故的(de),處一百萬(wan)元以上五百萬(wan)元以下的(de)罰款;
(四(si))發生(sheng)特別重大事(shi)故的,處五百萬(wan)(wan)(wan)元以(yi)上(shang)(shang)一千萬(wan)(wan)(wan)元以(yi)下(xia)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wan)(wan)(wan)元以(yi)上(shang)(shang)二千萬(wan)(wan)(wan)元以(yi)下(xia)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de)責任人未依(yi)法(fa)(fa)承擔賠(pei)償責任,經人民法(fa)(fa)院依(yi)法(fa)(fa)采取執行(xing)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pei)償的(de),應當繼續履行(xing)賠(pei)償義務(wu);受害人發現(xian)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de),可以隨時請(qing)求人民法(fa)(fa)院執行(xing)。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wei)險(xian)(xian)物(wu)品,是指易(yi)燃易(yi)爆物(wu)品、危(wei)險(xian)(xian)化(hua)學品、放射性物(wu)品等能夠危(wei)及(ji)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wu)品。
重(zhong)大危(wei)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yun)、使用(yong)或者儲存危(wei)險物品,且(qie)危(wei)險物品的數量等于(yu)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bao)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guo)務院安全(quan)生(sheng)產監督管(guan)(guan)理(li)部(bu)門和(he)其他負有安全(quan)生(sheng)產監督管(guan)(guan)理(li)職責的部(bu)門應(ying)當根(gen)據各自的職責分工(gong),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